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应如何推进执行?
答:首先,合伙企业名下或占有、使用的财产,实际上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共同,合伙人之一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查控;其次,法院在进行查控后可以通知合伙企业,要求其确认被执行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或者份额;再次,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从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最后,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转让给他人的,将按《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标题:镇江讨债公司阐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应如何推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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