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讨债公司讲述“我们被拖欠的49万元工资,终于追回来了,娃上大学的生活费可算有着落了!”最近,内乡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加快了欠薪追索的进程,并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在板场乡政府召开农民工工资发放现场会,49万余元欠薪全部发放到36名农民工手里。
今年6月,内乡县检察院检察官依托关于建立府检、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积极与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开展加强协作配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出现的疑难、复杂、有信访隐患的案件进行会商。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某制造公司田某、孙某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恶意拖欠36名农民工工资49万元。县检察院建议县人社局督促落实“一担一金四制”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但是该公司未及时兑付。
针对该案出现的信访苗头,内乡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法院、县人社局、板厂乡人民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围绕该公司是否有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存在的信访隐患等比较突出的问题积极会商,形成一致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并对2名犯罪嫌疑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报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并做好群众稳定工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同时对案件办理依法进行监督。
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倾力维护民生,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田某、孙某进行普法教育、释法说理,指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农民工的利益,更违反了法律法规,甚至可能被移送起诉。经过释法说理,田某、孙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孙某家属在审查逮捕阶段及时支付36名农民工工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标题:镇江讨债公司讲述内乡县检察院用心用情守护“讨薪路” 解决农民工“烦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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