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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讨债公司介绍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以当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时间:2024-08-14 14:37:54 点击:37 来源:镇江讨债公司 官网:https://zj.hflmwl.com/

你好,我因为跟老婆感情不和想离婚,家里有个十五岁的孩子愿意跟我,家里有套全款的房子产权证写的是孩子的名字,老婆提出来要分这套房产,请问她可以分吗?

你好,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实务中来说就应推定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不能简单地推定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需要对方举证证明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不是为赠与未成年子女,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否则,离婚时法院一般会认定成立赠与关系。

如果起诉离婚的话法院会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1、《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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