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6月份,刘某因资金需求向张某借款,张某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6月19日、7月3日向刘某转款人民币共计130万元。之后刘某略有还款,截止目前尚欠本金90万元及利息未还。后张某多次催要,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9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观点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张某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135万元,刘某亦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张某转账45万元,剩余90万元未偿还。张某提供其与刘某之间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张某向刘某追要借款时,刘某明确认可其收到张某的借款,且认可双方之间利息约定的标准为日千分之三。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认可借款90万未偿还,并陈述该款项由案外人使用,无法进行偿还的事实。
审理中,原告张某仅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主张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对该借款是认可的,所以双方之间并没有出具借条。经法院庭前向被告进行核实,被告辩称其收到的款项并不是借款且该款项由他人使用,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告知原告后,原告以被告应举证证明该款项不是借款为由而拒绝向法院举证。
法院认为: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据等借款凭证,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其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由被告对其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合法的借贷行为、借款的交付、款项来源等承担举证责任。故法院要求原告张某对以上内容进行进一步举证,原告张某进一步提供了其与被告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被告刘某在原告张某提供以上证据后,认可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借款数额、利息等约定情况。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标题:镇江讨债公司介绍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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