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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要债公司讲述净身出户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时间:2024-08-14 14:38:50 点击:45 来源:镇江讨债公司 官网:https://zj.hflmwl.com/

案情简介

女方蒋某、男方罗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产权登记的两套门面,登记权利人均是罗某,后双方登记离婚,蒋某根据离婚协议净身出户。离婚后,蒋某外出务工,婚生女随罗某生活,蒋某未支付抚养费,两套门面均由罗某占有使用。蒋某向涪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套门面归蒋某所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讼争房屋是否属于未分割的财产。离婚协议中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往往依附于人身,当事人通常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并基于离婚事由对财产作出处分。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署的离婚协议应有客观的判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某知晓案涉两套门面,结合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罗某抚养且蒋某不支付抚养费,以及双方离婚后两套门面均一直由罗某占有使用的事实,离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应理解为蒋某放弃所有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审判决驳回蒋某诉讼请求。蒋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三中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近年来,因涉及“净身出户”离婚协议而产生的财产分割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以及“净身出户”的一方能否再次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协议的内容具有复合性、整体性,是多个法律行为的混合。离婚协议中的各个条款,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属于一方的财产转归对方所有,或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与赠与有相似之处,但不是赠与,不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的规定,净身出户的一方自愿放弃共有财产后主张再次分割的,应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部分反悔,将助长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极易诱发道德风险。

2.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实现了个案裁判结果公平,平衡了当事人双方的正当利益。

第一,“净身出户”条款符合夫妻财产约定制。婚姻的交易性、协商性、契约性决定了夫妻财产关系的契约性。净身出户,即一方在退出婚姻关系时,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因此,“净身出户”条款在本质上体现了一定的财产属性,属于财产性协议的范畴,但人身关系的解除需以登记或判决离婚为前提。因此,“出户”仅是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解除人身的意思,其最终的法律效果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只要是夫妻之间在真实、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协议,若不存在无效事由,“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净”即意味着自愿放弃要求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财产。此案中,离婚协议约定其中一门面归罗某所有,未约定另一讼争门面的归属,但蒋某与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居住于此,蒋某理应知晓两套门面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离婚后两套门面均一直由罗某占有使用,婚生女由罗某抚养且蒋某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离婚时的现金11万元、存款5万元、借出的4万元以及蒋某的2万元存款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归罗某所有,但离婚后全部归罗某所有,而蒋某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离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应理解为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概括性的合意,蒋某自愿放弃对包括讼争门面在内所有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其再次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镇江讨债公司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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